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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网力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实控人刘光等3人收警示函

   2020-09-17 13:53:39 中国经济网97
核心提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7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于9月15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6号)显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于9月15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6号)显示,经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网力”,300367.SZ)于2020年7月7日对《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部分收入确认以及已计提但未发生的售后维护费用及奖金进行了调整,对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判定,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2019年三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时任董事长刘光、时任总经理赵永军、《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三季度报告》主管会计负责人张新跃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刘光、赵永军、张新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ST网力成立于2000年9月5日,注册资本11.96亿元,于2014年1月29日在深交所挂牌,邹洋为法定代表人、执行总裁,赵丰为董事长,当事人刘光为实控人、大股东,截至2020年6月30日,刘光持股2.28亿股,持股比例19.11%。 

  刘光于2013年9月19日至2020年1月15日任ST网力2届董事长;赵永军自2016年2月23日至2020年7月27日任3届董事;张新跃自2016年12月19至2019年7月29日任第3届董事。 

  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刘光自2010年9月19日至2020年4月17日任公司董事;赵永军自2015年9月24日至今任总经理,任期至2023年1月16日,硕士学历;张新跃2015年9月24日至2019年8月13日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于2019年8月13日辞职。 

  ST网力于2020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显示,经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计确认,公司对2019年半年度、2019年三季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19年6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累积影响金额减少1.90亿元,非流动资产累积影响金额减少1554.69万元,资产总计累积影响金额减少2052.74万元。 

  

  对2019年1-6月合并利润表中的营收累积影响金额为减少2.50亿元,营业成本累积影响金额减少8698.68万元,净利润和归母净利润累积影响金额均减少1.46亿元。

  

  对2019年9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累积影响金额减少1.24亿元,非流动资产累积影响金额减少608.80万元,资产总计累积影响金额减少1.30亿元。 

  

  对2019年1-9月合并利润表中的营收累积影响金额为减少1.93亿元,营业成本累积影响金额减少4736.31万元,净利润和归母净利润累积影响金额均减少6366.78万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刘光、赵永军、张新跃)  

  〔2020〕146号 

  关于对刘光、赵永军、张新跃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光、赵永军、张新跃: 

  经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对《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部分收入确认以及已计提但未发生的售后维护费用及奖金进行了调整,对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2019年三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时任董事长刘光、时任总经理赵永军、《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三季度报告》主管会计负责人张新跃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刘光、赵永军、张新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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