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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迈科技收监管函 业绩预告信披首季净利多报2000万

   2020-06-17 14:15:57 中国经济网326
核心提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7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93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7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93号)。2020年4月10日,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诚迈科技”,300598.SZ)披露《2020 年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800万元至-4300万元。4月29日,诚迈科技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净利润为-2364.88万元。诚迈科技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一季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诚迈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请诚迈科技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020年4月9日,诚迈科技披露《2020 年一季度业绩预告》称,本报告期(2020年1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3800万元至4300万元。原因包括:2020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公司员工不能正常复工,部分客户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付费,导致主营收入下降并带来净利润下降;公司参股公司统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前期投入较大,按权益法核算对公司净利润影响-2600万左右。2020年1季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2260万元。

  4月10日,诚迈科技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0-024)。经事后审查,2020年1季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金额计算错误。2020年1季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313万元。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

  4月29日,诚迈科技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称,诚迈科技一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64.88万元,同比下滑319.23%。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4条规定: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3.4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者业绩快报。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93号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你公司披露《2020 年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800万元至-4,300万元。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净利润为-2,364.88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一季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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